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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》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布,征求社会意见
2月14日,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,《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迎来修改,目前修改草案已面向社会公布,正广泛征求社会意见。
据了解,《条例》于2014年8月2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,自实施以来,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、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、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、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近年来,随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取消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规定的修改,《条例》部分条款已与国家现行法律、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符,亟需进行修改。
本次修改共有21处,对照上位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,将原条文第三十五条中“工程排污费”修改为“环境保护税”。由于取消了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认定,《条例》中多处表述由“专业”“从业”修改为“执业”。此外,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《条例》中原先规定的合同备案、竣工结算文件本案等相关内容,均被删去。
记者注意到,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、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,《条例》分别划出了红线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,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;不得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;不得以给予回扣、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;不得出具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。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出租、出借、转让注册证书、执业印章;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;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;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;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。
(记者 周莹莹)
稿件来源:2022年2月18日安徽法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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